建督罚字〔2025〕61号
时间:2025-07-31 作者:佚名 来源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董耀耀:
2024年11月2日,位于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-0404单位50-01地块项目工地12#楼基坑内,发生一起淹溺事故,造成1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。根据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菊园新区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-0404单位50-01地块项目“11·2”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》(嘉府〔2025〕4号)认定,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、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,未认真落实本项目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,对监理公司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;在10月31日工程暂停,11月2日天晴后工地上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管理到位。安全生产履职不力,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。
我部作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(建督罚告字〔2025〕47号),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。
依据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按照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相关规定,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25年7月1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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