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督罚字〔2025〕56号
时间:2025-07-31 作者:佚名 来源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宋连义:
2023年10月6日,位于嘉定区嘉定新城(马陆镇)马陆社区43-05B、51-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的11号楼顶楼屋面,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,造成1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。根据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<嘉定马陆嘉定区嘉定新城(马陆镇)马陆社区43-05B、51-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“10·6”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>的批复》(嘉府〔2024〕13号)认定,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,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塔吊吊运作业存在隐患,但直至事故发生该类隐患在项目工地内仍然存在,未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,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。
我部作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(建督罚告字〔2025〕42号),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。
依据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按照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相关规定,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25年7月1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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